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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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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國家教育研究院。
  2. 2.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公司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3 條的解釋如下: 1. 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國家教育研究院:根據該法規第 1 條,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為國家教育研究院。國家教育研究院負責對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進行審定,確保書籍內容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2.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公司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根據現行的公司法及相關法規,申請人指的是依照公司法規定,已完成登記並合法經營圖書出版業務的公司。這些公司可以向國家教育研究院提交申請,以獲得審定機關對其教科用書的審查意見。

  • 審定名詞
  • 公司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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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國家教育研究院。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公司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