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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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國家教育研究院。
- 2.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公司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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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3 條的解釋如下: 1. 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國家教育研究院:根據該法規第 1 條,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為國家教育研究院。國家教育研究院負責對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進行審定,確保書籍內容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2.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公司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根據現行的公司法及相關法規,申請人指的是依照公司法規定,已完成登記並合法經營圖書出版業務的公司。這些公司可以向國家教育研究院提交申請,以獲得審定機關對其教科用書的審查意見。
- 審定名詞
- 公司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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