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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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依本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
- 2.前項教科用書,於課程綱要修正發布後,應重新申請審定。
- 3.依本辦法規定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審查範圍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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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條的規定,教科用書是指根據高中課程綱要編輯並經本辦法審定的學生課本。根據該辦法的第3條,教育部會公告審查教科用書的範圍。此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教科用書符合高中課程綱要的要求,並提供給學生使用。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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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