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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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3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這項法條,申請教科用書的人需要在審查通過後的90天內製作印刷樣書,並將兩冊樣書送交審定機關進行核對。如果檢查機關確認樣書的內容與審查通過的書稿相符,審定機關會發放審定執照。同一科目的教科用書,需要等到前一冊的審定執照發放後,才能核發後續冊的審定執照。 範例強調了申請人需要在90天內製作樣書,並且將兩冊樣書送交審定機關。如果檢查機關核對後發現內容相符,就會給予審定執照。這樣可以確保教科用書的內容符合審核要求。 2. 如果申請人在印刷樣書時,發現需要進行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根據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應該立即通知審定機關。 範例提到申請人在印刷樣書時發現了需要更新或勘誤內容的必要性,就應該通知審定機關。這可以確保教科用書中的資料是最新和正確的。 3. 如果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與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不符,審定機關應該通知申請人停止印製不符合更新或勘誤的部分,並進行第一項中的程序。 這一項強調了如果有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與相關規定不符,審定機關會要求申請人停止印製不符合規定的部分,並依照第一項中的程序進行。這保證了教科用書的資料是準確的並符合審定要求。 我的參考資料與問題有關,並提供了對法條逐條解釋的例子。因此,根據我使用的參考資料,我回答了該問題。
- 審定名詞
- 核名詞
- 俟名詞
- 第九條第五項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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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