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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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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申請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一定期間內,檢附修正稿申請續審;審定機關並應於收受修正稿之日起一定期間內,通知續審結果。
  2. 2.前項申請續審,以三次為限;續審通過者,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第三次續審結果仍未通過者,審定機關應為重編之決議。
  3. 3.第一項所定申請人申請修正稿續審之一定期間及審定機關通知續審結果之一定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次:各為六十日。 二、第二次、第三次:均各為三十日。
  4. 4.第一項申請續審所檢附之修正稿,除依審查意見修正,或作資料更新、內容勘誤外,不得再變更內容;逾此範圍者,審定機關得不予受理。
  5. 5.前項所稱資料更新,指年份、數據、名詞、法規及其他資料之修正;內容勘誤,指錯字、漏字、標點符號誤植及其他內容錯誤,經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之修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法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9條規定以下事項: 1. 申請審定教科用書後,如果審查結果有修正意見,申請人應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正。他們需要在收到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一定期間內,提交修正稿重新進行審查。審定機關也應在收到修正稿之日起一定期間內通知續審結果。 例如,如果申請人提交了一本教科用書並進行審查,審查結果顯示有一些內容需要進行修正。根據法條,申請人應在收到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的一定期間內提交修正稿。審定機關應在收到修正稿之日起的一定期間內通知續審結果。 2. 申請續審的次數有限制。如果經過三次續審仍未通過,審定機關應決定進行重編。 例如,如果一本教科用書經過三次續審後仍未通過審查,審定機關應該考慮進行重編。 3. 申請修正稿續審的期限分別為: - 第一次:六十天 - 第二次和第三次:各三十天 例如,申請人在收到審查意見修正的通知書後,有特定的期限提交修正稿進行續審。第一次的期限是六十天,而第二次和第三次的期限分別是三十天。 4. 申請人在提交修正稿時,除了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正外,不得再進行其他內容的變更。否則,審定機關可能不予受理。 例如,如果申請人在修正稿中進行了與審查意見不相關的內容變更,審定機關可能不會接受這些變更。 5. 資料更新指的是修正年份、數據、名詞、法規和其他資料的錯誤。內容勘誤指的是修正錯字、漏字、標點符號錯誤和其他內容錯誤。在提出相關佐證資料的修正後,可以進行修正。 以上回答是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9條的內容和解釋進行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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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申請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一定期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