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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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 2.前項審查決議,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
- 3.同一科目各冊教科用書之審查期間,得自前一冊教科用書之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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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8 條的規定,審定機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審查決議。如果申請的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較多,審定機關可以延長十五日的審查期限,但只能延長一次,並且必須通知申請人。根據同一科目的各冊教科用書審查,審查期間可以從前一冊教科用書審查決議通知的日起算。 例如,如果某個教科的教科用書有多冊,且前一冊的審查決議通知是在2021年5月1日,根據第 8 條的規定,後續冊教科用書的審查期間可以從2021年5月1日往後計算。如果後續冊教科用書的審查期間超過了九十日,審定機關可以延長十五天的審查期限,但只能延長一次,並且必須通知申請人。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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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