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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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第三項提到的每次申請續審的期間,申請人可以申請展延十五天,但每次展延只能做一次。 2. 如果要申請展延,申請人必須在期間屆滿三天前,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請。 3. 如果申請續審逾期,則必須按照第四條第三項公告的期間重新申請審定。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教科用書審定的程序和時效性。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的官方公告,申請人在審定教科用書的過程中,如果需要更多時間進行細節調整或補充資料,可以申請展延十五天。申請人必須在原定期間屆滿三天前提出書面申請。如果逾期未提出申請,則需要重新按照公告的期間重新申請審定。 例如,如果某位出版商在教科用書審定期間內無法在原定期限內完成調整和補充資料,可以向審定機關提出展延申請,申請展延十五天的時間。申請人必須在原定期間屆滿三天前提交展延申請的書面文件。如果逾期未提出申請,則需要重新按照公告的期間重新申請審定。
- 審定名詞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4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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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