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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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7條,當教科用書在資料更新、內容勘誤或版式體例變更時,申請人可以在審定執照有效期間內修訂後,向審定機關備查,並通知使用學校修正的結果。這表示在修訂教科用書時,申請人需要遵循審定機關的規定,並將修訂的結果告知使用該教科用書的學校。 根據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與此法規相關的例子。例如,如果一本數學教科用書發現了內容上的錯誤,作者可以在審定執照有效期間內進行修訂,並向審定機關提交修訂後的版本。該機關可以檢查修訂的內容以確保其準確性和適用性,並通知使用該教科用書的學校有關修訂的結果。這樣,教師和學生在學習數學時就可以使用經修訂過的正確版本的教科用書。
- 第九條第五項條文
- 審定名詞
-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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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