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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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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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6條,申請人不得以未經審定的書稿提供給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途。這意味著申請人在提交教科用書給學校之前,必須經過審定程序,確保所提供的書稿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如果書稿未經審定,則學校不得將其用於選用教科用書的目的上。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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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