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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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應於取得教科用書審定執照後,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五冊及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以下簡稱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 2.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應印有「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樣及審定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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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申請人在取得教科用書審定執照後,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5條的規定,應於每學年的特定日期前(第一學期為8月15日,全學年或第二學期為1月31日),向審定機關檢送與樣書相同的該冊成書五冊及可攜式文件格式(PDF檔),供審定機關備查。 教科用書的版權頁必須登載版次、出版年月以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的事項,封面則需要印有「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樣和審定字號。 根據教育部網站的相關資料(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5A519B06BA57C83F&sms=1B3C45A45AE53CBD&s=BF616A5AA7081EAA),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的目的在確保教科書的品質和內容符合教育目標,以提供學生適切的學習資源。教科用書的審定機關為國家教育研究院,負責審查教科用書的資格和內容是否合適。 例如,一位教科用書出版商在2022年取得了審定執照,該出版商應於2022年8月15日前,向國家教育研究院提交五冊與樣書相同的教科用書成書,並提供相應的PDF檔供審定機關備查。該教科用書的版權頁上應該登載2022年版次、出版年月等相關信息,封面上應印有「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的字樣和審定字號。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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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