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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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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科目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應美工完稿。 三、版式規格與成書相同,正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一點。 四、封面除標明用書名稱、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人、編著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翻譯名詞,經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6條的規定,申請人在檢附教科用書書稿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根據科目進行申請,即每個科目需分別提交審定申請。 二、以冊為單位,並且書稿必須經過美術設計的完稿。 三、版式規格應與成書相同,正文字級大小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一點。 四、封面上除了標明用書名稱和冊次之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或符號;內文中不得出現申請人或編著者的姓名及其所在的任職機構。 五、在翻譯時使用的術語,應參考教育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所公告的翻譯名詞,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使用的度量衡單位應符合經濟部指定的法定度量衡單位。 其中,第五點規定了在翻譯時所使用的術語,應以教育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的翻譯名詞為準。以下是一個與第五點相關的範例:根據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英文中的「數學」的翻譯名詞為「Mathematics」。 這些規定和範例來自法規資料,以確保教科用書的審定過程能夠符合相應的標準化和專業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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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科目申請審定。 二、以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