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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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3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申請修訂教科用書並經審查通過的,原有的審定執照在有效期限內繼續有效,審定機關不再核發新的執照。 2. 准予修訂的教科用書,版權頁面應該列明版次、出版年月和其他審定機關公告的事項,封面上也應增加標示審定機關准予修訂的字號。 以下是與此條有關的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教育部網站上公告的審定機關准予修訂的教科用書範例,版權頁面上記載了該書的版次、出版年月以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事項。 例:數學教科書修訂版次:第三版 出版年月:2022年3月 審定機關公告事項:教育部審定機關准予修訂字號:教科用字第XXXX號
- 審定名詞
- 期間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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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