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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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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重編者,得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
  2. 2.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結果;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修訂。
  3. 3.前項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2 條包括以下規定: 1. 申請修訂的教科用書,如果經審查結果需要進行重編,申請人可以按照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提出申復。這表示當教科用書的修訂需要進行重新編寫時,申請人可以向審定機關提出申復,要求重新審查。 2. 如果申復有理由,審定機關應根據申復結果對原先的審查結果進行變更。換句話說,如果申請人的申復是合理的,審定機關應該重新考慮原先的審查結果並作出相應的修改。然而,如果申復無理由,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修訂教科用書。這表示如果申請人的申復缺乏合理性,申請人可以放棄申復並重新申請修訂。 3. 根據前項規定重新申請修訂的教科用書,不受第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限制。這表示當申請人重新申請修訂教科用書時,不需要受到第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限制。具體而言,教科用書在進行重新申請時,不再需要符合原先所要求的審查標準,可以重新提出修訂申請。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總務司公告第10744004961號公文,對於教科用書的審定制度進行了一些調整。根據這份公文,修訂的教科用書必須重新經過審定程序,並按照相應的規定提出申復。審定機關在審查申復時,應該考慮申復的內容和理由,並根據其合理性對審查結果進行相應的修改。如果申復無理由,申請人可以根據需求重新申請修訂教科用書,並且不需要受到原先審定制度的限制。這個調整的目的是確保教科用書的品質和內容符合相應的教學需求和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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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2 條規定:「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重編者,得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