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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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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修正者,準用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逾期者,應依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重新申請修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1條,對於申請修訂教科用書而經審查結果為修正的情況,應準用該法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辦理。若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修訂,則依照該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需要重新提出修訂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作者申請修訂他的教科用書,經過審查後被發現有修正的必要,根據法規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該作者應該按照審查結果進行修正並重新提交修訂申請。然而,如果該作者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修訂,則根據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他需要重新提出修訂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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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1 條規定:「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修正者,準用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逾期者,應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