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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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修正者,準用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逾期者,應依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重新申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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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1條,對於申請修訂教科用書而經審查結果為修正的情況,應準用該法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辦理。若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修訂,則依照該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需要重新提出修訂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作者申請修訂他的教科用書,經過審查後被發現有修正的必要,根據法規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該作者應該按照審查結果進行修正並重新提交修訂申請。然而,如果該作者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修訂,則根據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他需要重新提出修訂申請。
- 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第十八條第三款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9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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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