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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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定機關應自受理教科用書修訂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修訂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 2.前項審查結果,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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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0條第1項,審定機關在收到教科用書修訂申請後的四十五日內,需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然而,若審定機關認為申請書稿數量及內容龐大,可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但延長期間僅能使用一次,且必須通知申請人。 2.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0條第2項,審查結果可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情形。修正指的是審定機關對申請的教科用書提出一些修改或建議;重編表示審定機關認為該教科用書需要從頭重新編輯;通過則表示審定機關認為該教科用書符合審定標準,可以通過審定。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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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