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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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查結果通過之書稿印製,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書五冊及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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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4條,修訂教科用書需要申請人按照審查結果通過的書稿進行印製。第一學期或全學年使用的教科用書需要在8月15日前送交審定機關,而第二學期使用的教科用書需要在1月31日前送交審定機關。申請人需要提供五冊成書及PDF檔供審定機關備查。 我暫時找不到符合提供的內容的具體法規或參考資料。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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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