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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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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用書內容者,審定機關應命其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審定機關應廢止其審定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5條,如果申請人擅自變更審定的教科用書內容,審定機關應要求他在指定的時間內提出說明。如果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說明,或者認定情節為重大,審定機關將取消其審定執照。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審定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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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5 條規定:「申請人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用書內容者,審定機關應命其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