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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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5條,如果申請人擅自變更審定的教科用書內容,審定機關應要求他在指定的時間內提出說明。如果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說明,或者認定情節為重大,審定機關將取消其審定執照。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審定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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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