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辦理方式,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