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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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辦理方式,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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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7條規定,資賦優異學生可以根據他們的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求和意願,向學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的申請。辦理方式則需要按照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來進行。 例如,如果有一位高中生在某一特定學科上具有卓越的能力並已經展現出超越一般同學的學習成果,他可以依據這個條款來申請縮短修業年限,讓他能夠更快地完成學業並進入下一個階段的教育。這樣可以使資賦優異學生更充分地發展其才能和潛能,同時也符合學習需要和意願的要求。該學生需要提出正確的申請文件,並符合相關的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的規定才能夠獲得批准。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教育部)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教育部)
-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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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