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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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入學、轉入、轉科(學程)或復學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 2.前項審查、測驗、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 3.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列抵學分後,得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讀;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學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科(學程)。
- 4.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借讀時,原學校應會同借讀學校審查借讀修習科目及學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通知原學校依原學校之科目登錄其成績;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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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新生、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以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經修習並且取得學分的科目,如果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者通過測驗,可以列入抵免修習,該科目的成績可以登錄原成績或者測驗成績;如果未取得學分的科目,則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2. 關於審查、測驗和學分抵免的規定,由學校自行制定。 3.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後經學校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如果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的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學校可以考慮該生的學習狀況、學校的編班情況和班級人數等情況,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如果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安排到適當的年級。 二、如果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安排到適當的年級和科(學程)。 4. 學生按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借讀時,原學校應該與借讀學校審查借讀修習的科目和學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該通知原學校按照原學校的科目登錄學生成績;未取得學分的科目,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台灣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77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4
- 復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等情名詞
-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條文
- 適名詞
- 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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