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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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準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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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5 條,學校應建立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根據日常和定期的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以便進行差異化和補救教學,以幫助學生進行適性學習和發揮潛能。該條款要求學校自行確定實施的基準和方式。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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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