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 1.學生各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年總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於學校規定日期前申請重讀;各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年總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 2.學生重讀前,各該學年度原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申請列抵學分,並應於重讀學年之各學期開學日前提出。 二、經學校審查符合重讀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准予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已修習所得成績登錄。
- 3.學生重讀前,各該學年度原已修習而未取得學分之科目,或學生未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列抵學分之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列抵學分。 二、經再次修習,其科目成績以重讀後取得之實得分數登錄。但經學校審查符合重讀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其科目成績以原已修習所得成績,或重讀後取得之實得分數,擇優登錄。
- 4.學生重讀之學年所修習之科目,屬重讀前未曾修習,或原已修習而經學校審查未符合該重讀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該科目成績以重讀後取得之實得分數登錄。
- 5.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 6.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準用前五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4條的解釋如下: 1.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學生在某個學年度的學分數未達到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的二分之一,則可以選擇重讀該學年度。而學分數指的是學生在該學年度所完成的學分。這些學分包括在該學年度結束前通過補考、重修或補修所取得的學分。 2.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這項規定說明了在重讀期間,學生的成績將以實際得分登錄。如果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的科目,在每個學期的開學日之前申請免修,學校應該同意該申請,而原本的成績將列入重讀學期的成績中一併計算。如果學生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修該科目,該科目的成績應該根據再次選修的成績或原成績中較好的一個登錄。對於重讀的學生,學校應該給予適當的輔導。 3.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這項規定說明學校應該為了幫助學生完成畢業所需的學分數,針對學生每個學期的學分取得情況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4. 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這項規定說明在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以及休學學生復學時,應當適用前面三項規定。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國家教育研究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430080)
- 業名詞
- 復名詞
- 準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