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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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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各該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期總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2. 2.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3條規定了以下兩項: 1.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學生提升學業成績,如果學生在第一學期的學分數未達到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的二分之一,學校可以提供輔導措施幫助學生減修學分。具體的減修規定由學校自行制定。 補充資料範例:例如某高中的第一學期共有20學分,學生只修習了10學分,未達到二分之一的要求。根據本條規定,該學生可以在第二學期接受學校的輔導措施,減修學分,例如只修習15學分。 2.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這項規定適用於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的情況。休學學生在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時,可以適用前項的規定,即在第二學期接受學校輔導減修學分。 補充資料範例:例如某高中的學生休學了一學期,原本預計要休學兩學期才能復學。然而,該學生在休學期間決定提前一學期復學。根據本條規定,該學生可以在復學的第二學期接受學校的輔導措施,減修學分。

  • 名詞
  • 準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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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3 條規定:「學生各該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期總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