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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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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
第八條或第九條
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
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達
第八條或第九條
所定及格基準者,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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