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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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學生重修、補修科目成績的登錄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學生如果完成重修、補修後,且所得成績達到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的及格基準,則該科目可以授予學分。如果成績未達到及格基準,則不授予學分。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重修科目的成績登錄方式是根據及格基準分數進行登錄,如果成績未達及格基準,則根據重修前後成績選擇較好的成績進行登錄。補修科目的成績則是按照實得成績進行登錄。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2 條 (107.12.29) 範例:一位學生在某門科目的原始成績未達及格基準,於下一學期進行重修後,成績達到及格基準。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該科目可以授予學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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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