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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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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
  2. 2.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學生重修、補修科目成績的登錄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學生如果完成重修、補修後,且所得成績達到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的及格基準,則該科目可以授予學分。如果成績未達到及格基準,則不授予學分。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重修科目的成績登錄方式是根據及格基準分數進行登錄,如果成績未達及格基準,則根據重修前後成績選擇較好的成績進行登錄。補修科目的成績則是按照實得成績進行登錄。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2 條 (107.12.29) 範例:一位學生在某門科目的原始成績未達及格基準,於下一學期進行重修後,成績達到及格基準。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該科目可以授予學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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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2 條規定:「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