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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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 2.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學生未修習者,應予補修。轉學、轉科(學程)者,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 3.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其實施方式得採部分數位平臺之學習。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 (一)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或數位平臺,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 (二)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規定如下: 1.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 2.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但採數位平臺自行修讀者,其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不得少於三節。 (三)前二目面授指導及教學,得採數位遠距方式。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 4.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 5.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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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學生在修業期限內,如果各學期的學業成績未達到及格基準,可以申請重修。此外,如果學生未修習部定必修科目,或者是轉學、轉科學生未修習應修習的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也可以申請補修。 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學校可以依照申請學生人數是否達到十五人以上,開設專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的課程節數不得少於六節。如果申請人數未達到上述標準,則可以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在這種情況下,每一學分的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對於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對於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另外,學校也可以根據學生的能力及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修讀相關課程。 根據該條第四項的規定,具體的實施時間、課程內容以及授課節數可以由學校自行定制。至於重修、補修以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的學業成績評量,則需要按照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辦理。 以上回答參考法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1 條、第四條 (97.09.11)
- 第四十二條條文
- 業名詞
- 第八條或第九條條文
- 第四條條文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42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4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8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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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