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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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 2.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 3.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者,授予學分,並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 4.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 5.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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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學生學期學業成績的評量方式和相關規定。 根據該條第 1 款,如果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到及格基準,則該科目將被授予學分。 根據該條第 2 款,如果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到及格基準,但成績達到下列基準,學校應安排補考: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補考分數為四十分;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補考分數為三十分。 根據該條第 3 款,如果學生參加了補考並且補考成績達到及格基準,該科目將被授予學分,並且根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如果未達到及格基準,則不授予學分,並根據原成績或補考成績較優的分數登錄。 根據該條第 4 款,每學期學校都會辦理一次補考,但每位學生僅限參加一次。然而,如果學生因故無法參加補考,經學校核准給予假期,學校可以考慮假期事由,同意進行補行考試或其他評量方式。 根據該條第 5 款,如果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到及格基準,則該學年度各學期都將授予學分。然而,各學期的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教育部令第一百零八號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施行細則」
- 第八條條文
- 核名詞
- 審酌名詞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8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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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