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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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 2.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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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8 條主要針對學業成績的評量及及格基準進行規定。該條文分為兩點: 1.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並規定了不同類型學生的及格基準: - 一般學生的及格基準為六十分。 - 具有特殊身分的學生(例如原住民學生、外籍學生等)的及格基準則根據其身分不同而有所調整,一年級以四十分、二年級以五十分、三年級及以上以六十分為及格基準。 - 依照特殊入學辦法被錄取的學生(例如技藝技能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等)的及格基準也有所不同,一年級和二年級以較低的及格標準(四十分或五十分),三年級及以上則以六十分為及格基準。 2. 身心障礙學生的學業成績評量則需要根據特殊教育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範例: 依照第一點的規定,如果一個學校有一位原住民學生,那麼該學生的一年級及格基準為四十分,二年級及格基準為五十分,而三年級及以上則為六十分。假設該學生的學業成績為五十分,則他在一年級就符合及格基準了。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教育部(2020年)。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Retrieved from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82233378230D6AC5&s=4C8409392CBBA50F
- 業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核定名詞
- 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法規
-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法規
- 特殊教育法法規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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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