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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情形,學校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得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並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2.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與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三、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調整方案及調整之必要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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