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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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情形,學校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得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並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 2.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與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三、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調整方案及調整之必要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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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學校可以因為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情況,認為有必要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時,可以擬定計畫進行調整。這項計畫需要經過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和行政會議的通過才能進行調整,並且需要妥善保存。調整後的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範例:如果某地區發生了自然災害,導致學生無法正常學習或參加考試,學校可以根據該條規定進行調整,調低成績及格基準,以確保受到影響的學生不會因為無法完成正常學習而受到不公平的懲罰。 2. 計畫內容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 受影響學生的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以及適用學期和學年。 - 學校已經實施的多元評量策略和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 對學生學習成就差異的分析,學校進行調整的方案以及解釋調整的必要性。 範例:學校根據災害發生後學生學習的情況,綜合學業考試、平時成績、專案報告等評量方式,擬定了調整方案,並且解釋了調整所需的原因。計畫還包括了學校已經實施的學生學習補救措施,以幫助受影響的學生恢復學習狀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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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