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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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
- 2.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 3.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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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4條規定了學業成績評量的相關事項。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 根據這條規定,學業成績的評量採用百分制評定,並可以註記質性文字描述。這表示學生的學業成績會以數字的形式進行評定,並且可以提供文字描述以進一步說明學生的表現。 2. 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這條規定提到學業成績評量應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和個別差異,兼顧科目的認知、技能和情意教學目標。評量的方式應是多元的,並且應在日常和定期進行。此外,各科目日常和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所佔的分比率應由學校決定。 3.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根據這條規定,學業成績的多元評量可以使用多種方式,包括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這意味著學校可以根據需要和情況使用不同的方式來評量學生的學業成績。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教育部,2018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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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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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