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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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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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3條規定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根據該條規定,學校對學生的學業成績進行評量,這包括對學生在各科目上的表現進行評分,以便諸如晉級、升學等等的決策。同樣地,學校也對學生的德行進行評量,這包括學生的操行、品德、紀律等方面的表現。根據這條辦法,學校可以使用不同的評量方式來評估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德行,以確定學生的發展和進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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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