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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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之規定。
- 2.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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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5 條,其內容如下: 1.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之規定。 根據此條款,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評量的科目應根據該校使用的課程綱要進行評量。課程綱要是學校為學生制定的課程內容和學習目標的指引文件。 2.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根據此條款,每個科目的學分計算取決於每周上課的節數或者累計的修習節數。當一個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到十八節,則該科目可被計為一個學分。 範例:如果某一個科目每週只上課三節,而一個學期共有十五週的上課時間,則該科目的學分計算為3節/週 * 15週 = 45節。根據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的規定,因此該科目可以算作2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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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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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