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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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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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6 條,如果學生在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的評量,並經學校核准給予假期,學校可以在考慮假期事由後,同意進行補考或採取其他方式進行評量。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則由學校自行訂定。 這條法規確保了學生因特殊情況而無法參加考試的權益,學校必須在核准請假後,根據學生的假期事由決定是否補考或使用其他方式評量。學校也有權制定相應的評量方式,並確定該評量方式的成績如何被採計和登錄。然而,具體的評量方式和採計方法需要根據各學校的規定來確定。
- 核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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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