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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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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適性轉科(學程)後,得辦理招收轉學生;其方式如下: 一、公告招收:由學校自行或數校聯合辦理。 二、學生申請:因家長調職、舉家遷移或其他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者,得申請轉學,並經學校審查通過後招收之。 三、法定轉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轉學必要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學校辦理適性轉科(學程)後,可以辦理招收轉學生。招生的方式可以有三種:一是公告招收,可以由學校自行或數校聯合辦理;二是學生申請,當家長調職、舉家遷移或其他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的情況下,學生可以申請轉學,經學校審查通過後可以被招收;三是法定轉學,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轉學必要的情況下,學生可以進行轉學。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99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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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學校辦理適性轉科(學程)後,得辦理招收轉學生;其方式如下: 一、公告招收:由學校自行或數校聯合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