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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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適性轉科(學程)後,得辦理招收轉學生;其方式如下: 一、公告招收:由學校自行或數校聯合辦理。 二、學生申請:因家長調職、舉家遷移或其他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者,得申請轉學,並經學校審查通過後招收之。 三、法定轉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轉學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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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學校辦理適性轉科(學程)後,可以辦理招收轉學生。招生的方式可以有三種:一是公告招收,可以由學校自行或數校聯合辦理;二是學生申請,當家長調職、舉家遷移或其他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的情況下,學生可以申請轉學,經學校審查通過後可以被招收;三是法定轉學,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轉學必要的情況下,學生可以進行轉學。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99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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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