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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辦理適性轉科(學程)後,得辦理招收轉學生;其方式如下: 一、公告招收:由學校自行或數校聯合辦理。 二、學生申請:因家長調職、舉家遷移或其他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者,得申請轉學,並經學校審查通過後招收之。 三、法定轉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轉學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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