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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2.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3. 學生借讀期間之德行評量,由借讀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提供借讀學生德行評量項目紀錄予原學校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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