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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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德行評量的獎懲辦理包括嘉獎、小功和大功,以及警告、小過和大過。學生的獎懲應該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并在學期結束時納入德行評量。具體的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和銷過的相關規定由學校自行定制。根據這些規定,學校會制定德行評量的獎懲細則,包括在何種情況下給予獎勵或懲處,以及相關的程序和內容。例如,學校可以規定在學生表現優秀時給予嘉獎或小功,而在違規行為較重時給予警告或大過。學校也可以訂定獎懲相抵的規定,使得學生在獎勵和懲處之間達到平衡。最新的相關法規我無資料可用,故無法進一步提供例子。
- 懲處名詞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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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