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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2.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3.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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