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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生理假、身心調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2.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准給假者,為曠課。
  3.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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