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 1.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生理假、身心調適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 2.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 3.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4條,該條規定了學生請假的類別以及請假規定的制定機關。具體來說,請假類別包括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這些請假規定由學校來定。此外,如果學生缺課而未經學校核准給假,就屬於曠課。而德行評量的出缺席紀錄,則是依據學生請假規定辦理。在這條規定中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案例。
- 適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