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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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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2. 2.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5 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是,如果學生在某科目的曠課及事假合計超過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的三分之一,該科目的學期學業成績將以零分計算。然而,如果學生或其家庭發生了重大變故並請事假而缺課,經過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這些缺課節數可以不納入計算。 例如,一位學生修習的某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為90節,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如果學生的曠課及事假合計超過30節(90的三分之一),他在該科目的學期學業成績將被計為零分。然而,如果學生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請事假而缺課了10節,如果這些缺課節數得到學生事務相關會議的通過,那麼這10節缺課將被排除在計算之外。 第二項規定是,當學生的缺課影響了他的課業時,學校應該根據情況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這些資料來自於最新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並與所提到的第25條有直接關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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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5 條規定:「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