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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2.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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