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6條,學生在一學期內缺課節數達到修習總節數的一半,或者累積曠課達到四十二節的情況下,學校在經過相關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後,應依法令的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和適性教育處置。 根據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該法條的目的是要確保學生在學業上得到適當的輔導和教育。學生在一學期內缺課節數達到修習總節數的一半,或者累積曠課達到四十二節,代表學生在學習上出現了嚴重的缺席現象,需要學校針對這些學生進行適性輔導和教育。這項法規的目的是要幫助學生改善學習情況,確保他們能夠達到學校所設定的學習目標。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生在一個學期的修課總節數為40節,而他缺課達到20節,即一半的節數,或者他曠課累積達到42節,學校就應該根據這項法規對這位學生進行相應的適性輔導和適性教育處置。這些處置可能包括制定特殊的學習計劃、提供額外的輔導和輔助教材,以幫助學生改善他們的學習狀況。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