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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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2.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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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條,學生的學習評量結果將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符合以下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的畢業條件。 - 修業期間的德行評量獎懲紀錄計算後未滿三大過。 範例: 根據此規定,如果一名高中生在修業期滿後滿足課程綱要所設定的畢業條件,並且在修業期間的德行評量中沒有累積超過三次的嚴重獎懲紀錄,則該學生將被授予畢業證書。 2. 修業期滿且修畢課程綱要所規定應修課程,但未符合前項規定的學生,將獲得修業證明書。 範例: 一名高中生在修業期滿後成功修畢了課程綱要所要求的所有應修課程,但在德行評量方面有三次以上的嚴重獎懲紀錄,因此不符合條件以取得畢業證書。然而,該學生仍可以獲得修業證明書以證明他完成了所有必修和選修課程。 此外,學生如果修畢了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並且成績及格,他們可以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以上解釋來自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條的規定,該資料可在教育部官方網站上獲得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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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