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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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課程綱要,致其適用之畢業條件已變更者,由學校從寬就變更前後畢業條件擇一適用,並進行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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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8 條,當學生在重讀、轉學或復學時,由於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的課程綱要,導致畢業條件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學校應從彈性的角度考慮,選擇適用變更前或變更後的畢業條件之一,並進行學分抵免和核計。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學生在面對課程改變時的公平性,並且給予學校彈性運用畢業條件。例如,在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的語文科目課程綱要後,一位學生可能需要重新修讀該科目的學分,但根據這項規定,學校可以考慮適用舊的畢業條件,不需要學生重新修讀該科目。 然而,在進行學分抵免和核計時,學校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適用這項規定。這可能涉及學生的個人學習狀況,以及舊的和新的畢業條件之間的差異。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教育部令第 1010501159 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37
- 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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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