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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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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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9條,學生學習評量的結果應當適當地保存和管理,並且要維護每個學生的隱私權和權益。而學生學習評量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利用應當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辦理。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20條,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必須以誠實和信用的方式進行,不得超過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且應與蒐集的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對於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除了法律規定的資料之外,應該在蒐集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進行。這些規定反映了比例原則,也就是根據憲法第23條的規定,除非為了防止損害他人的自由、避免緊急危險、維護社會秩序或促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情況下,不得以法律限制自由權利。 舉例來說,根據這些規定,學校在進行學生學習評量時,應該尊重學生的隱私權和權益,只能收集和處理與評量相關的必要資料,不得超出評量的特定目的,也不得對學生的個人資料進行不必要的利用。學校在保存和管理評量資料時,應當確保資料的安全性,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學生的隱私和權益得到保護。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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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