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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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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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30條的規定,學校可以根據本辦法自行訂定學生學習評量的補充規定。這些補充規定必須經過校務會議的通過才能實施。這意味著學校有權自主制定學生學習評量的細節,但必須經過該校的校務會議審議並通過後方可實施。具體的補充規定可能包括評量方式、評分標準以及成績計算等內容。這些補充規定的制定,旨在確保學生的學習評量達到一定的公正性和準確性,並且符合學校的教學目標和需求。 參考資料: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公告) (https://laws.moj.gov.tw/NEWSITE/law(sf1).aspx?id=81559)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範本 (https://topic.moe.edu.tw/ncelc/Files/Schedules/Supplementary%20Assessment/SupplementaryAssessme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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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