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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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第3條規定了評鑑會的組成、任務和委員的聘期。 根據該條規定,評鑑會的組成由本部遴聘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學校校長、教師代表和家長代表組成,委員人數應為17至21人,其中至少三分之一應為同一性別的委員。這些委員的任務包括審議評鑑實施計畫、制定評鑑的申復、申訴處理程序以及申訴評議會的組織和規則、處理學校的申訴、確認評鑑結果以及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的事項。委員的聘期為一年,期滿可以續聘。 按照最新的資料,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第3條的內容可以在中華民國教育部的官方網站找到,其中包括了這些具體的規定和職責描述。 範例:根據該法規,一所高中要進行評鑑時,評鑑會的組成委員將包括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該校校長、教師代表和家長代表。評鑑會的任務則包括審議評鑑計畫、處理申訴和確認評鑑結果等事項。委員的聘期為一年,期滿後可以續聘。
- 行政機關名詞
- 申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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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