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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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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統籌整體評鑑事項,並依下列程序,辦理學校評鑑工作: 一、各類評鑑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並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二、前款評鑑實施計畫,應包括評鑑類別、項目、基準、程序、結果、申復、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鑑會審議通過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公告之。 三、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計畫實施,向受評鑑之學校詳細說明。 四、籌組評鑑小組,接受評鑑會之督導,執行評鑑事務。 五、於當梯次所有學校評鑑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送各受評鑑學校。 六、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鑑學校,於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向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者,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修正評鑑報告初稿;申復無理由者,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及評鑑結果。 七、評鑑結果經評鑑會確認後,本部應公布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書送達受評鑑之學校。 八、對評鑑結果不服之受評鑑學校,於結果公布後十四日內,得向評鑑會提出申訴,由評鑑會轉請申訴評議會評議;申訴有理由者,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修正評鑑結果;最終之評鑑結果經評鑑會確認後,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九、依評鑑性質及目的,訂定評鑑結果之處理方式,並定期辦理追蹤評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第7條,評鑑機構在辦理學校評鑑工作時需遵循以下程序: 1. 評鑑機構須制定評鑑實施計畫,公告該計畫至少在評鑑進行前6個月。 2. 評鑑實施計畫應包括評鑑的類別、項目、基準、程序、結果、申復、申訴和其他相關事項。該計畫需經評鑑會審議通過並經本部核定,然後由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公告。 3. 舉辦評鑑說明會,詳細介紹評鑑計畫的實施細節給受評鑑學校。 4. 組織評鑑小組,接受評鑑會的監督,負責執行評鑑事務。 5. 在所有學校評鑑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並將初稿送交給受評鑑學校。 6. 如果受評鑑學校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滿意,則可以在初稿送達後的14天內向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提出申復。如果申復有理由,評鑑報告初稿應予修正;如果申復無理由,則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和評鑑結果。 7. 經評鑑會確認評鑑結果後,該結果應由本部公布,並將評鑑報告書送達給受評鑑學校。 8. 如果受評鑑學校對評鑑結果不滿意,則在結果公布後的14天內可以向評鑑會提出申訴。申訴事宜將交由申訴評議會審議;如果申訴有理由,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修正評鑑結果;最終的評鑑結果經評鑑會確認後,將由本部再次公告。 9. 根據評鑑性質和目的,訂定處理評鑑結果的方式,並定期進行追蹤評鑑。 舉例來說,當一所高級中等學校的評鑑結果公布後,該校如果對結果不滿意,可以在公布後的14天內向評鑑會提出申訴。提起申訴後,評鑑會將轉交申訴評議會進行審議。如果評鑑會認為申訴有理由,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將修正評鑑結果。最終的評鑑結果經評鑑會確認後,本部將公告最終的評鑑結果。

  • 申復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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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第 7 條規定:「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統籌整體評鑑事項,並依下列程序,辦理學校評鑑工作: 一、各類評鑑應訂定評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