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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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 2.前項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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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第 8 條主要涉及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的保密義務和迴避規定。根據法條第 1 項,評鑑委員及相關人員必須對評鑑工作中獲得的各項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此項規定保護評鑑工作中所使用的資料的機密性,確保評鑑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另外,根據法條第 2 項,評鑑委員的迴避事項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在評鑑過程中,評鑑委員需要遵守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迴避的相關規定。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評鑑委員和受評鑑者之間有親屬關係或其他相關規定時,評鑑委員應該進行迴避。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評鑑委員和受評鑑者在婚姻關係中,根據法條第 2 項,這位評鑑委員應該迴避該評鑑案件,以確保評鑑結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這項規定有助於防止利益衝突和保護評鑑的正當性。
- 行政程序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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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