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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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必要時,得對受託評鑑機構之規劃、設計、實施及結果報告等,進行後設評鑑;其評鑑結果,得作為本部遴選委託辦理學校評鑑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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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第9條,當教育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已經委託進行評鑑的機構進行後設評鑑,評鑑的範圍包括評鑑機構的規劃、設計、實施以及結果報告等方面。後設評鑑的結果可以作為教育主管機關選擇委託進行學校評鑑的依據。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教育主管機關可以對受託評鑑機構進行後設評鑑,對其規劃、設計、實施和結果報告等進行評鑑。該評鑑結果可以作為教育主管機關遴選委託辦理學校評鑑的參考依據。以中華民國教育部的實施案例為例,教育部曾委託國立中山大學進行高中職教育評鑑,評鑑結果被認為具有參考價值並作為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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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