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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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第10條,有以下兩點釋義: 1. 受評鑑學校對於評鑑中的缺失事項應提出具體的改進措施並納入校務改進計畫。該改進結果則應成為下一個評鑑週期的重要項目。這意味著學校在評鑑過程中發現有不足的地方,需要提出實際且明確的改進方法並將其納入校務改進計畫中,以確保下一個評鑑週期能夠改善這些問題。 2.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1條第2項和私立學校法第57條第2項的規定,教育部可以根據評鑑結果來協助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並核定私立學校的經費補助。這表示評鑑結果可以被教育部作為參考來協助學校進行發展策略的調整,同時也可影響私立學校的經費補助。 這些解釋可以參考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高級中等教育法和私立學校法中有關評鑑的相關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11 條條文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5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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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