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1條規定了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的內容和辦法。根據該條款的第1項,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對教學、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評鑑的具體規定由各校自行制定。第2項則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並公告評鑑結果作為學校調整和發展的參考。評鑑的具體辦法由各主管機關自行制定。 依據教育部108年發佈的《高級中等學校評鑑作業要點》,評鑑的項目包括學校特色、教學成效、課程設計、輔導輔導、校務行政、學生發展及參與等。學校評鑑通常由評鑑委員會組成,委員包括教育專家、學校行政人員和公眾代表等。評鑑結果會以報告的形式公告,供學校參考和績效改進。評鑑結果也可以作為選拔優秀學校和教職員工的參考依據。 例如,根據教育部99年公告的《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結果公告辦法》,評鑑結果會分為「特優」、「優等」、「及格」和「待加強」等等等級。這些等級會依據學校在各評鑑項目上的表現進行評定,例如學校特色、教學品質和學生發展等。根據評鑑結果,學校可以進行自我省思和改進,提升教學品質和學生發展。 因此,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1條的規定是為了促進高中教育的品質和發展,確保學校的教學、輔導和行政工作能夠符合一定的標準,並提供公開透明的評鑑制度。評鑑的結果可以幫助學校進行自我改進,提升教學品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對教學、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規定,由各校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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