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2條共有兩項規定: 1. 根據本條第一項所述,主管機關可以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的實驗教育。實驗教育的實驗期程、實驗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具體可參考教育部制定的《實驗教育辦理要點》。 2. 根據本條第二項所述,如果學校全部或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其課程可以不受第43條第1項課程綱要規定的限制。如果全部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該學校的設校條件也可以不受第4條第4項相關規定的限制。例如,如果一所高中全部班級都辦理實驗教育,該校可以根據實驗教育的特點自主設定校園規模、設備設施等條件,而不必遵循一般高中學校的相關規定。 以上回答參考教育部制定的《實驗教育辦理要點》 (修訂於2019年9月6日)。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進教育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實驗期程、實驗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全部或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全部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設校條件,得不受第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按「實驗教育」之辦理型態包括「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中「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包括依現行高級中學法第十一條、職業學校法第八條之一規定辦理之學校內部教育實驗,以及依現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規定,為從事整合性教育實驗所設立之實驗高級中學。為符合前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際需求,爰於第一項定明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另以實驗教育係為實現教育理想,促進教育多元發展而從事之實驗,為非常態性質而有別於一般教育方式,然實驗教育均有其實驗教育計畫及實施期間,爰將實驗期程納入授權辦法中規範。 二、為鼓勵從事實驗教育,爰於第二項規定其課程得不受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全校辦理者,亦不受第四條第四項辦法有關設校條件之限制。
一、按「實驗教育」之辦理型態包括「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中「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包括依現行高級中學法第十一條、職業學校法第八條之一規定辦理之學校內部教育實驗,以及依現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規定,為從事整合性教育實驗所設立之實驗高級中學。為符合前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際需求,爰於第一項定明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另以實驗教育係為實現教育理想,促進教育多元發展而從事之實驗,為非常態性質而有別於一般教育方式,然實驗教育均有其實驗教育計畫及實施期間,爰將實驗期程納入授權辦法中規範。 二、為鼓勵從事實驗教育,爰於第二項規定其課程得不受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全校辦理者,亦不受第四條第四項辦法有關設校條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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