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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會商各直轄市政府後聯合辦理之,並由國教署或直轄市政府之一為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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