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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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會商各直轄市政府後聯合辦理之,並由國教署或直轄市政府之一為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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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3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和直轄市政府共同辦理,並且由國教署或直轄市政府中的一方擔任主辦機關。 參考資料: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教育部公告)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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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