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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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署或直轄市政府辦理學力鑑定考試前,應邀集學者專家、學校及機關代表組成試務委員會,就試務事項予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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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4條規定,國教署或直轄市政府在辦理學力鑑定考試之前應邀集學者專家、學校及機關代表組成試務委員會,一同研議試務事項。這意味著在進行學力鑑定考試時,應該成立試務委員會並徵求各方的意見和建議,以確保考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考試的相關事務可以經過廣泛的討論和專家意見的參與,從而提高試務的專業性和科學性。這樣做可以確保考試的內容和標準得到合理的制定和執行,確保考試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同時,專家學者、學校和機關代表的參與也可以提供對考試事務的專業指導和監督,提高整個考試制度的品質和水平。 例如,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邀請對該領域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學者專家加入試務委員會,提供對考試科目、評分標準等方面的專業指導。此外,學校和機關代表的參與也可以提供對實際操作的建議和意見,確保考試的公平性和客觀性。 參考資料: -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教育部相關公告和指引文件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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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