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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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 (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二)年滿二十歲者。 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具有前款資格之一,並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 2.前項第二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試翌年之九月一日。
- 3.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項,由國教署會商相關技術士證之核發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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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5條的規定,參加學力鑑定考試的應考資格如下: 1. 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的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2.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 (a) 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b) 年滿二十歲者。 3.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具有前款資格之一,並且同時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a)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並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b) 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並具有一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在深入解釋這些條款之前,我們先舉一個範例。例如,一位年滿二十歲的學生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具有乙級技術士證及一年以上的工作經驗,他就符合報考學力鑑定考試的資格。 根據第2款的規定,報考資格的年齡計算以應試翌年的九月一日為準。 第3款關於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目表的認定事項,則由國家教育廳和相關技術士證核發機關進行商討後來確定。 以上所述的解釋基於《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修訂於2011年8月25日的版本。
- 鑑定名詞
- 持有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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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